基本信息
审结日期
2017年1月4日
文件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目录
1案由
2权责关键词
3案例原文
折叠
编辑本段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折叠
编辑本段
权责关键词
刑事、权责情节、主观方面、明知、犯罪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量刑情节、从重、可以从轻、主刑、有期徒刑、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据种类、书证、辨认笔录、证明、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强制措施、拘留、审判程序、陪审、特别程序、未成年
折叠
编辑本段
案例原文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亮。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亮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奸罪
2016年4月2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吴亮在胡家巷蹲守,见被害人游某(2006年6月16日出生)独自一个走进巷子,于是将游某带至胡家巷排水沟处。吴亮将自己和游某的裤子脱下,用自己的生殖器去触碰、摩擦游某的生殖器,之后吴亮逃离现场。
(二)猥亵儿童罪
1、2016年3月25日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吴亮在胡家巷蹲守,见被害人谢某(2004年12月9日出生)独自一个走进巷子,于是将谢某带到胡家巷排水沟处,在那亲了谢某一下。
2、2016年4月5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吴亮在胡家巷蹲守,见被害人吴某(2004年1月16日出生)独自一个走进巷子,于是将吴某带到胡家巷排水沟处,吴亮采用抚摸阴部、强迫口交等方式对吴某实施猥亵。
3、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吴亮在乐安四小旁,见被害人董某(2009年8月11日出生)独自一人放学回家,于是将董某抱到四小对面巷子的楼梯口。吴亮将董某推倒在楼梯上,对董某进行猥亵,在脱董某裤子的时候被廖某发现,吴亮遂逃离现场。
(三)强制猥亵罪
1、2015年11月28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吴亮在乐安二中教学楼一楼楼梯口,见被害人胡某(2000年8月26日出生)独自一人上楼,于是追上去抱住胡某,亲了胡某一下,之后逃离现场。
2、2015年1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亮在乐安二中教学楼二楼走廊,抱住被害人叶某(2000年7月16日出生),想亲她,但叶某将其推开并大叫,吴亮遂逃离现场。
3、2015年12月8日上午6时50分左右,被告人吴亮在乐安二中门口马路给货车卸货,见被害人王某(2000年5月19日出生)独自经过,于是追上去抱住王某,亲了王某一下,之后逃离现场。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廖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叶某、王某等的陈述,被告人吴亮的供述与辩解,叶某、胡某、王某等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亮强奸幼女一人、猥亵儿童三人、强制猥亵妇女三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吴亮强奸游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游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亮猥亵三名儿童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象是儿童,应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亮猥亵三名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其中第三次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节,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吴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罪
2016年4月2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吴亮在乐安县城胡家巷蹲守,见被害人游某(2006年6月16日出生,案发时9周岁,系学生)独自一人走进巷子,于是强行将游某带至胡家巷排水沟处,游某就大叫,吴亮威胁游某别吵,并将自己和游某的裤子脱下,用自己的生殖器去触碰、摩擦游某的生殖器,之后吴亮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吴亮的供述,证实他的生殖器有点问题,经常不会硬,他就想找几个女的去刺激下看看他的生殖器会不会硬,也觉得好玩。具体日子他不记得了,是一天下午2点多钟,他在胡家巷里等,一开始他只想找一个未成年女孩摸她的脸,亲下她,等到2点多钟,他在排水沟附近等到一个未成年女孩一个人走过来,他看到她之后,就摸了她的脸,把她推到排水沟里面,进去之后她一直在叫,他就说:“你不要吵,再吵我就杀了你。”她就没有吵了,他就把她的裤子和内裤都脱到膝盖的位置,他再把他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的位置上,他当时生殖器是软的状态,他用一只手托着他的生殖器,在她的生殖器上碰了一下,再在她的生殖器周围摩擦了几下,没有插入她的生殖器。这时他觉得他这个做法不对,不应该继续下去,于是他就停下了。他就穿好裤子,往外面走,回头他看到她自己穿起裤子,也往外面走。这个女孩子大概有十岁。
2、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6日下午2点多,她从家里出来去二小上学,到了县城胡家巷的时候,她在一个巷子里碰到一个上身穿蓝色长袖、下身穿白色裤子的男子朝她走来,他一走来就掐她的脖子,叫她不要吵,跟他去一个地方。如果她吵的话,他会叫一个朋友杀了她。他把她带到一个巷子里,走进排水沟里面,用手把她的裤子都脱掉了,内裤也被脱掉了,他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也脱了,他拿出他拉尿的地方在她拉尿的地方碰了几下,摩擦了几下,但没有插入。后面他还抓着她的头在墙上撞了一下,后面她喊救命,他就跑掉了,她自己一个人从排水沟里出来。
3、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害人游某出生于2006年6月16日,案发时未满十二周岁。
4、游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日16时12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游某在编号为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游某辨认出3号照片的吴亮就是在乐安县胡家巷用其拉尿的地方碰她的拉尿的地方并且摩擦的人。
5、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在乐安县城胡家巷排水沟处。
(二)猥亵儿童罪
1、2016年3月25日下午1时左右,被告人吴亮在乐安县城胡家巷蹲守,见被害人谢某(2004年12月9日出生,案发时11周岁,系学生)独自一人走进巷子,便将谢某带到胡家巷排水沟处威胁谢某别哭,并亲了谢某一下。
2、2016年4月5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吴亮在乐安县城胡家巷蹲守,见被害人吴某(2004年1月16日出生,案发时12周岁,系学生)独自一人走进巷子,便将吴某带到胡家巷排水沟处威胁吴某别哭,并采用抚摸阴部、强迫口交等方式猥亵吴某。
3、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吴亮路过乐安县城四小旁,见被害人董某(2009年8月11日出生,案发时6周岁,系学生)独自一人放学回家,便将董某抱到四小对面巷子的楼梯口,并将董某推到楼梯上,摸了董某的脸,在脱董某裤子时被廖某发现,吴亮遂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吴亮的供述,证实他在胡家巷偷偷从后面抱过并亲了四个女孩子,每次一个女孩,其中一个女孩子还被他强行脱了裤子和内裤,并被他强迫她吸他阴茎,其他三个女孩子是被他强行抱着并亲了。这三个女孩子的事情都大概一样,他都是在小学下午上课前的十三点、十四点左右的时间或者下午下课后十六点左右的时间,先在胡家巷里固定一个地方等,等遇到一个单独的女孩子过来的时候,他就过去用手抱着这些女孩子并对这些女孩子说过来下,其中有个女孩子会吵,他就对这个女孩子说不要吵,再吵就杀了她;另外一个女孩子就会哭,他对这个会哭的女孩子说不要哭,再哭就杀了她,另外还有一个女孩子就没有哭也没有吵,而是按照他的要求做。他把这些女孩子抱到胡家巷里面的另外一个封闭的巷子水沟那里,水沟那里也就是胡家巷两栋房子中间间隔的一个空的地方。到了这个水沟之后,他就只亲了这些女孩子一口,每个女孩子都只亲了一口。接着他就让这些女孩子离开了,最后他也离开了胡家巷。他感觉她们年纪都比较小,是小学生。
今年上个月(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一二点钟的时候,当时他躲在胡家巷里面,一个女学生从巷子口进来往里面走,他从后面拉住这个女学生,把她拉到旁边的排水沟那,这个女学生在哭,他就警告她要她别哭,要不然就杀了她。这个女学生就不敢再哭,他摸了一下她的脸,然后亲了两三下她的嘴巴。亲完后,他就动手脱她的裤子,他把她的长裤和内裤脱到膝盖位置,用手摸了两三下她的屁股,然后在她下体私处摸了一下。摸完,他就把自己的裤子脱了下来,把阴茎拿出来要她摸,她摸了一下,他要她吸,她不吸,他就说如果不吸的话就杀了她。她就用嘴巴吸他的阴茎,吸了一两分钟后,他把裤子穿起来,然后跑掉了。这个女学生摸他阴茎时他的阴茎没有硬,也没有射出东西来。他就是想亲这些女孩子。没有其他人在场看到他在胡家巷里面对这四个女孩子做什么。
在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学校放学了,他当时路过四小旁,正好看到一个四小女学生从学校单独出来,于是他就在这个女生要上坡的地方抱着她,并把她推到一个楼梯那里,这个女学生就哭着喊伯母,接着他就脱这个女学生外面的裤子,这时他就听到一个男子大叫一声做什么,他就赶紧跑,这个男子就追他,但是没有追到。他就是想亲这个女学生并把这个女学生的裤子脱下来,然后摸下这个女学生的身体。但是还没脱完就被发现了,就赶紧跑了,他没有亲到这个女学生,只是用右手摸了这个女学生的脸一下。
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她是2004年12月9日出生,现在在乐安二小四年级读书。2016年3月25日下午13时左右,她自己一个人去学校,走到二小附近的胡家巷里的时候,一名上身穿长衫、下身穿黑色裤子,身高在1米7左右的短发男子,走到她身边用手搭在她的肩膀上,对她说过来一下。她当时就哭了,那名男子对她说不要哭,再哭就杀了她,说完就强拉她进了旁边一个没有人的巷子,期间过程怎么样她记不清了,几分钟后那名男子就走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她是2004年1月16日出生,现在乐安二小读六年级。今天(2016年4月5日)中午2点钟不到,她一个人从家里去学校上学,她走到胡家巷那边的时候,被一个陌生的年轻男子抱住,并把她带到一个排水沟里面去。她不认识这个男子,她就哭,那个男子就吓她说再哭的话就要把她杀掉。她吓坏了,于是不敢吭声。这个男子就把她的衣服裤子还有内裤全部脱掉了。他用手摸了一下她的下体私处,没有用手指伸进去。然后他把她的裤子脱了,要她用嘴巴吸他的下体拉尿的地方,并且对她说如果不吸的话就杀了她。然后他把拉尿的地方放到她嘴里面,她就吸了一分钟,他就把裤子穿上跑掉了。她看到他走了,她就爬出来了。这个男子年龄可能20岁左右,讲普通话,穿了一件白色上衣、黑色裤子、黑色短发、身高大概170cm,身材不胖不瘦。他拉尿的地方没有射出什么东西。当时旁边没有人。
4、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他老婆的堂妹董某在四小读一年级。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放学时大概11点50分左右,当时他在楼上家里,听到楼下董某一边哭一边叫伯母。他出来一看,发现董某被一个陌生男子推倒在楼梯上,这个男子的手放在董某的肚子上,他大叫一句做什么,这个男子就跑了,他赶紧追上去,因为他出来没有穿鞋子,在追的时候手机掉出来,所以这个男子跑掉了。他回来问董某这个男子是谁,董某说不认识。他问董某这个男子做了什么,董某哭哭啼啼说不太清楚,后来他才知道这个男子把董某推倒在楼梯上,压在董某身上,手在董某肚子附近摸,摸了董某的脸,还亲了董某的脸。
5、吴某诊断证明,证实2016年4月5日,乐安县人民医院出具吴某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吴某外阴未见擦伤痕迹,未见异常分泌物。
6、廖某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3日19时10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廖某在编号为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廖某辨认出9号照片的吴亮就是在乐安县鳌溪镇四小对面巷子里楼梯口猥亵董某的人。
7、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害人谢某出生于2004年12月9日,吴某出生于2004年1月16日,董某出生于2009年8月11日,案发时谢某和董某未满十二周岁,吴某未满十四周岁。
8、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在乐安县城胡家巷排水沟处和乐安县城四小正对面巷子口的楼梯上。
(三)强制猥亵罪
1、2015年11月28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吴亮在乐安二中教学楼一楼楼梯口,见被害人胡某(2000年8月26日出生,案发时15周岁,系学生)独自上楼,于是追上去抱住胡某,亲了胡某一下,之后逃离现场。
2、2015年11月28日下午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亮在乐安二中教学楼二楼办公室走廊,抱住独自行走的被害人叶某(2000年7月16日出生,案发时15周岁,系学生)想亲她,但叶某将其推开并大叫,吴亮遂逃离现场。
3、2015年12月8日上午6时50分左右,被告人吴亮在乐安二中门口附近的路上给货车卸货,旁边还有七八个卸货的人在场。吴亮见被害人王某(2000年5月19日出生,案发时15周岁,系学生)独自经过,于是追上去抱住王某,亲了王某一下,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吴亮的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记得是在几个月之前的一个早晨,他当时在二中旁边一条路上的货车上卸货,当时他看见一个女孩子单独一人从货车旁边走过,他觉得这个女孩子长的还可以,他就想去抱她并亲她,于是他就从这个女孩子后面追上她并从后面抱着这个女孩子,然后从后面亲了这个女孩子脸一口,这个女孩子就推他,于是他就松开这个女孩子并往回跑,这个女孩子看着他,他就说“对不起,认错人了”,这个女孩子也就往二中方向走了。在这次之前的几天,他在二中里面偷偷从后面抱过两个不同的女孩子并亲她们,一个是在早晨,一个是在中午14点钟左右。早晨的这个,当时他就是想去找个女孩子抱着她并亲她,所以他就跑到二中教学楼一楼楼梯口的地方等,他等到一个女孩子单独一个人想上楼,他就追上这个女孩子并从后面抱着她,接着他就从后面亲了这个女孩子脸一口就跑了,跑的时候他还回头看了这个女孩子一眼。到了这天中午14时左右的上课时间,他又跑到二中学校里面,他在一教学楼那看到一个女孩子单独在走,于是他就追上这个女孩子并从后面抱着她准备亲她,但是这个女孩子推开了他,还大叫了声,于是他赶紧跑出二中了。当时他还感觉后面有一个人在追他,但他一直没敢回头看。他就是想着亲女孩子,所以他就去二中找单独一人的女孩子,偷偷从后面抱着这些女孩子并亲她们,这三个女孩子都反抗,所以这三个女孩子他只亲到两个,有一个被她反抗脱掉,他都是用右手搂着女孩子的脖子。接着女孩子的脸就会朝他这边,他就可以亲到这些女孩子了。在二中旁边偷抱女孩子的时候,旁边有七八个卸货的人在场,卸货的人看得见他亲这个女孩子,在二中里面偷抱两个女孩子并亲她们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
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她是2000年8月26日出生,现在乐安县二中读高一。2015年11月28日左右的一天7时左右,她当时正在学校教学楼一楼楼梯口走过,旁边的人都走了,就她一个人在那里。她看到一个人盯着她,她正上楼,那人就追上她并抱着她,亲了她的嘴一下,然后那个人就跑了,跑的时候那个人还转头看了她一眼。那个人戴个鸭舌帽,穿黑色衣服,一米六左右,三十岁左右。
3、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她是2000年7月16日出生,在乐安县二中读高一。2015年11月28日14时30分左右,当时她正在第一教学楼二楼办公室门口的走廊上走着,当时旁边没有人,突然有个人从后面过来,从后面抱住她,想亲她,但是被她一下子推开了,她当时叫了一声。数学老师丁伟民从办公室出来,那个人就跑了。那个人三十多岁,一米七左右,穿了一件红色、黑色相间、有点像迷彩服的衣服,戴了一顶黑色鸭舌帽。
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她是2000年5月19日出生。2015年12月8日6时50分左右,她走到快到二中旁边的一条路上,那条路还没有修,当时有一辆货车正在卸货,她就绕过去。她走了一段距离,她就听到后面有很快的脚步声,突然一个人从后面按住她的头,从她后面亲了她一口。她一开始感觉很害怕,推又推不开,后来那个人就松开了并往回跑。她回过头怒视那个人,那个人就说:“对不起,认错人了。”那个人走了之后,她就去学校了。那个男子三十岁左右,手里拿了一根卸货用的绳子,应该是刚才那辆货车上的人,当时旁边有学生看到她被亲。
5、胡某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9日13时31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胡某在编号为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吴亮就是在2015年11月28日左右的一天7时,在二中教学楼一楼上楼拐弯处抱住胡某并亲胡某的人。
6、叶某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9日14时08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叶某在编号为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吴亮就是在2015年11月28日在乐安二中一教学楼二楼办公室走廊欲亲叶某但被叶某推开的人。
7、王某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9日12时57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王某在编号为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吴亮就是在2015年12月8日在乐安县二中旁边一修车厂外面的土路上强吻王某的人。
8、被害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害人胡某出生于2000年8月26日,叶某出生于2000年7月16日,王某出生于2000年5月19日,案发时三被害人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9、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在乐安二中门外附近、新世纪汽车会所前的土路上和乐安二中教学楼处。
此外,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还有: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亮出生于1983年5月16日,犯罪时已满18周岁。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3日,乐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110”指令对本案受理情况。
3、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亮于2016年5月2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亮明知游某是幼女,而对游某实施奸淫行为;又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采用搂抱、亲吻、抚摸阴部或要儿童帮其口交的方式猥亵儿童三次,每次一人,共三人,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还采用搂抱、亲吻的方式猥亵未成年女学生三次,每次一人,共三人,且对其中一名未成年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女学生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亮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吴亮奸淫的对象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对吴亮所犯强奸罪应当从重从严处罚;被告人吴亮猥亵儿童多次多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其中两名儿童不满十二周岁,对吴亮所犯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从严处罚;被告人吴亮猥亵妇女多次多人,同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猥亵的三名妇女均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学生,另外,在二中门口附近的路上猥亵女学生王某时,有七八个卸货的人在场,可认定吴亮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对吴亮所犯强制猥亵罪应当从重从严处罚。被告人吴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吴亮的全部量刑情节及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游 雅
审 判 员 陈科凤
人民陪审员 汤伟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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