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明辉强奸案是2017年3月21日在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基本信息
审结日期
2017年3月21日
审理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文件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目录
1案由
2权责关键词
3案例原文
折叠
编辑本段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
折叠
编辑本段
权责关键词
刑事、权责情节、量刑情节、从重、累犯、主刑、有期徒刑、附加刑、罚金、并处、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据种类、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强制措施、批准逮捕、执行逮捕、拘留、审判程序、陪审
折叠
编辑本段
案例原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明辉。因犯盗窃罪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崔金安,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明辉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汝庆、赵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石某、被告人梁明辉及其辩护人崔金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梁明辉与被害人石某通过微信发现附近的人功能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聊天。2016年8月4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梁明辉将石某约至茌平县乐平铺镇郝集卫生院门口,让石某上了其驾驶的轿车,将其拉至卫生院大门前公路西首,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在其轿车内将石某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明辉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智立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聊城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茌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明辉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明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明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持本案辩护意见,酌情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明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吉和
人民陪审员 贾连云
人民陪审员 吴栋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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