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长杰强奸案是2017年4月1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基本信息
审结日期
2017年4月10日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文件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目录
1案由
2权责关键词
3案例原文
折叠
编辑本段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
折叠
编辑本段
权责关键词
刑事、权责情节、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量刑情节、从重、自首、立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重伤、轻微伤、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明、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强制措施、拘传、拘留、审判程序、陪审、其他、前科
折叠
编辑本段
案例原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长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长杰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长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白长杰来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铨智科厂门口,持刀威逼被害人姜某企图将其带走,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白长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威胁,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用刀割破被害人的衣服,用白布条绑住被害人手脚,随后用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将被害人强行载至东莞市寮步镇长坑村旧围1巷12号105房内。2016年6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白长杰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后将被害人锁在出租屋内,不让被害人离开。2016年6月6日6时许,被害人逃出租屋,并将被告人白长杰锁在屋内,然后跑到附近向群众求救,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将随后追赶过来的被告人白长杰抓获,现场起回刀具一把、电动三轮车一辆、布条二条。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白长杰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白长杰拒不认罪,提出其与被害人姜某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辩解,但被告人白长杰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白长杰来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铨智科厂门口,持刀威逼被害人姜某企图将其带走,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白长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威胁,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用刀割破被害人的衣服,用白布条绑住被害人手脚,随后用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将被害人强行载至东莞市寮步镇长坑村旧围1巷12号105房内。2016年6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白长杰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后将被害人锁在出租屋内,不让被害人离开。2016年6月6日6时许,被害人逃出租屋,并将被告人白长杰锁在屋内,然后跑到附近向群众求救,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将随后追赶过来的被告人白长杰抓获,现场起回刀具一把、电动三轮车一辆、布条二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缴获水果刀1把、三轮车1辆、布条2条、衣物2件,其中1件有血迹白色上衣、1条内裤。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白长杰系拘传到案,无拒捕、自首、立功情节。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了对被告人白长杰居住的东莞市寮步镇长坑村旧围1巷12号105房内进行搜查,并在出租屋内发现布条两条,从被告人白长杰处扣押了三轮车1辆、水果刀1把、布条2条。
3、户籍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白长杰的基本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证人魏某、赵某及被害人姜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白长杰尿液经毒品快速检测呈阴性。
6、情况说明,证实现场勘查时未发现精斑等痕迹物证,复勘现场时发现地面遗留纸巾若干,提取送检时,东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部门认为送检检材存在重复,未作化验检测。
(五)视听资料
伤情照片,证实照片上所示伤疤就是被告人白长杰于2015年中秋左右将被害人姜某割伤的伤口伤疤。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6日6时30分许,一名小女孩冲进店里喊救命,后有顾客问什么事,该女孩称有一个男的要拉她走,并且将伤痕给顾客看,顾客即时报警,接着一名男子骑着三轮车来到其店门口,拉着小女孩走,小女孩称不走,打死都不走,接着就有治安队员过来处理。小女孩当时是穿着男人的衣服,短衬衣短裤子。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6月6日7时许,一名女孩将对面出租房反锁后叫其,其见到该女孩脸上、双手都有伤痕,该女孩称被人打了,屋里的老头要求她嫁他的儿子,并要求其不要打开出租房的门,后其便听到那间出租房的老头叫其帮忙开门及抓住那名女孩子,该女孩子就往大街上逃跑了,其没有帮那名老头打开门,该老头自己将房门撬开,后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追出去。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姜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陈述之前白长杰住其家隔壁,并且多次说要其当儿媳妇,但其不同意。2015年中秋节晚上,白长杰在路上持刀拦截其并要求其跟他回家,其不从后被白拿刀刮烂衣服及刮伤大腿,接着被白用三轮车载回家,期间其跳车逃跑被两名男子发现并带至派出所,后在派出所与白长杰约定白长杰赔偿2000元给其,并保证不再骚扰其,其搬离住处。之后白长杰几次打电话给其,但其都没有接听,其没有向白长杰要过钱,案发之前也没有去过白长杰的长坑出租屋给白抚摸。
案发当晚即2016年6月5日晚上,白长杰在其厂外等候,后持刀威胁其,并对其实施殴打,后又持刀划烂其衣服,其当时不敢再跑了,接着白长杰跟其说了很多话,但其都听不懂,接着其被白长杰绑住在三轮车上,并且用刀将裤子和内裤全部切开,并说“把你脱光,看你怎么跑”,之后白长杰将其带至东莞市寮步镇长坑村一出租房,后白长杰帮其洗澡,当晚白长杰在床上将其强奸,白长杰的阴茎在其的阴道里面来回抽插了约20多下,其用双手反抗并把白长杰推开了,白长杰的阴茎也从其阴道里出来,这时白长杰刚好射精,白长杰的精液射到其左边大腿上和床上,白长杰拿了纸巾帮其擦干净,白长杰没有带避孕套,后来其到洗手间冲洗了阴部。次日早上,其穿了白长杰的衣服,后发现桌子上有钥匙,于是打开房门并将反锁,后逃到外面的早餐店叫人帮忙报警,过了一会儿治安队员和民警过来处理。
案发期间白长杰把其反锁在该房间内不让其走,在房间内一直看着其,其所造成的伤是强奸前造成的,强奸过程白长杰没有殴打其。因为白长杰在房间内威胁其,水果刀就在台面上,并且房门被反锁,其的衣服也全部被割开,虽然其有反抗,但不敢叫喊,不敢逃跑。姜某辨认出对其实施强奸的男子就是被告人白长杰。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白长杰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第一、二、三、四次笔录,供述其与被害人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不承认强奸犯罪,后在看守所(两份)对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供述其认识被害人姜某有三年,刚认识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就会来其家里找其要钱,被害人住在其隔壁一栋出租屋,一次要100元或200元人民币不等。2015年5月份左右,其想让被害人和其儿子谈恋爱,想约个时间见面,被害人一直推托。2015年9月份,其走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一溜冰场见到被害人,问被害人什么时候可以跟其儿子见面,被害人就说她怀孕了,于是其就和被害人在广场上吵了起来,吵了之后其就说被害人不要脸,干脆不要穿裤子了,其一气之下就拿着刀去割被害人的裤子,割被害人裤子的时候,被害人脚动了一下,于是其就不小心割伤被害人的腿,划出了一道长约10厘米的伤口,割破了皮,并没有割进去。其供述案发之前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只是用过生殖器擦过被害人大腿和舔过被害人乳房。案发当日即2016年6月5日晚上,其与被害人有发生性关系,但没有强行摸过被害人的乳房,脱过被害人的裤子,是被害人自己脱衣服给其玩的,其总共摸过被害人乳房约有5、6次,第一次是2015年5月份左右,每次都是在之前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的出租屋和其现在东莞市寮步镇长坑的出租屋里摸被害人的乳房,其最后一次摸被害人的乳房是案发当晚。2016年6月5日21时许,被害人称没钱了,于是其就骑着三轮车去被害人工作厂门口等她,被害人下班后,其就跟她说两天前给她的1000元怎么花完了,被害人没吭声,又跟被害人说给她充的电话费,问被害人是不是拿其的钱某男朋友喝酒去了,被害人不吭声,于是其就拿出一把水果刀吓唬被害人,让被害人跟其走,如果不走,就拿刀扎被害人,被害人站着不动,于是其就拉着被害人走到旁边的草地上并按倒在地上,问被害人愿不愿意跟其儿子好,被害人开始踢其打其,还是被其按住动不了,之后被害人就用嘴巴咬其左手手臂和胳膊,于是其也用嘴咬回被害人的手和胳膊,咬完后,就问被害人有多少男人玩弄她,给了多少钱,被害人说有20个男人,其一气之下就把她的上衣给割了(怕被害人跑了,割开被害人的衣服,让被害人没得穿),割了被害人的上衣后,就用车上绑竹竿的条子将被害人的手脚绑住,然后抬上其的三轮车(又用水果刀割开她的裤子包括内裤),其将她扛上出租屋后,就解开条子,让被害人洗澡,被害人洗澡之后就睡在了一起,然后其就亲了被害人嘴,并摸被害人乳房,并用生殖器往被害人下面插,做了约两三分钟就射精了,好像射精射在被害人的大腿上,射精后,其拿了纸巾给被害人擦身子,而其则自己用纸巾擦自己的阴茎,没有带避孕套,发生关系后,其就睡着了。第二天早上,被害人就穿着其上衣出去外面,其就追了出去。供述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没有反抗,是自愿的,并没有呼喊别人求助,回到出租屋后,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前没有威胁恐吓过她。
供述回到出租屋其才解开绑被害人手脚的布条,其用两条布条绑住被害人的手脚,其中短的布条是绑手,长的是绑脚,直接将被害人的双手绑在前面,被害人的双脚是用布条绑在一起。2016年6月6日6时5分,被害人穿了其衣服跑出去后,就将其反锁在出租屋内,其就喊对门的一小男孩帮其拉上被害人,好让小男孩帮其给被害人包扎,并让小男孩帮其开门,小男孩说门锁住了,其听到后就在出租屋里面拿了一把斧头将其出租屋房门从里面撬开,之后就骑着电动三轮车追了出去。姜某指认了东莞市东城区同沙铨智科厂门口垃圾场旁边就是其强行拉人上车的地方,指认了东莞市寮步镇长坑村旧围一巷12号105房就是其发生性关系的地方,指认了其用来骑着追被害人所用的电动三轮车,指认了用来绑被害人手脚的绳子,用来恐吓被害人所用的水果刀。
(六)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姜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经鉴定,被害人姜某短袖上衣上的斑迹为被害人姜某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7563356×1020倍;被害人姜某的阴道分泌物上检出混合基因分型结果。
3、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白长杰住所地面的纸巾未检出有效str分型。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东莞市寮步镇长坑村旧围1巷12号105房、东莞市同沙村铨智科厂门口垃圾池旁,现场提取了105房内的布条三条、提取了上衣上的血迹和纸巾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长杰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长杰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白长杰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白长杰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事实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魏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白长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相互说明,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白长杰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视被告人白长杰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长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润良
人民陪审员 姚爱宜
人民陪审员 李志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叶慧欣
杨怡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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