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2年四年时间里,梁瑛、于卓洋采用诱骗、劫持手段将赵某某(男性、未成年人)、杨某(男性、未成年人)、史某某(男性、未成年人)、白某某(男性、未成年人)、陈某(男性、未成年人)猥亵后杀人、分尸、抛尸。2012年3月案件告破,2013年8月22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瑛、于卓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山西阳泉连环猥亵杀人碎尸案
时间
2008-2012
目录
1事件起因
2事件经过
3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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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2012年3月29日凌晨,阳泉警方接到一个男孩杨某报警称自己被陌生人劫持,带到一处居民楼强行剥光衣服、捆绑手脚进行猥亵。随后趁嫌疑人熟睡挣脱绳索从四楼阳台窗户顺下水管和防护栏跳楼逃出。随后这起从2008年至2012年持续四年多的连环猥亵杀人碎尸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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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2008年2月至8月间,梁瑛在阳泉市城区将被害人赵某某(男性、未成年人)、杨某(男性、未成年人)骗至其家中,梁瑛与于卓洋强行将被害人捆绑后,采取舔生殖器、挠脚心、扭咬被害人、抠被害人肛门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猥亵,猥亵数日后将被害人杀死,并分尸后抛尸。
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梁瑛与于卓洋预谋后,由于卓洋驾车,梁瑛持刀以抢劫为名与于卓洋先后将被害人史某某(男性、未成年人)、白某某(男性、未成年人)、陈某(男性、未成年人)挟持到于卓洋的住处,采用前述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猥亵,猥亵数日后,将被害人杀死,并分尸后抛尸。
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梁瑛、于卓洋持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男,未成年人)劫持至于卓洋家中。二被告人将被害人手脚捆绑,采用之前相同手段对其强行猥亵,当日下午4时许,杨某某趁于卓洋上班、梁瑛熟睡之际挣脱捆绑,从四楼阳台窗户顺下水管和防护栏跳楼逃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于当晚10时许在于卓洋家中将二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瑛、于卓洋诱骗、劫持多名被害人将其拘禁、猥亵后杀害并分尸、埋尸,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梁瑛在2004年11月因犯猥亵儿童被判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采取诱骗、劫持等手段,将多名被害人猥亵后杀死,并分尸埋尸,其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被告人于卓洋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属自首,但考虑其在本案中的行为、作用、情节及造成本案特别严重的后果,不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2013年8月22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瑛、于卓洋犯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梁瑛、于卓洋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7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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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
被告人梁瑛,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无业。2004年11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于卓洋,男,1984年6月8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工人。梁瑛与于卓洋系同性性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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